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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情况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院政治部干部处: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现将我院内设机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构设置情况。我院现有内设机构15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侦监科、公诉科、涉农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反贪局、反渎局、监所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科、民行科、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控告申诉检察科。全院共50人,其中,政治处3人, 2人没有省院编制,2人兼职;办公室6人,3人有省院编制,3人没有,因未设置研究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计财科等机构,6人全部兼职;侦监科5人,有省院编制的4人,兼职2人;公诉科4人,全部有省院编制,兼职1人;涉农办公室2人,1人有省院编制,1人没有,兼职1人;案件管理办公室2人,1人有省院编制,1人没有,兼职1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2人,1人有省院编制,1人没有,兼职1人;反贪局10人,其中,有省院编制的9人,没有兼职人员;反渎局8人,其中,有省院编制的7人,兼职2人,监所检察科2人,全部有省院编制,其中反聘1名退休干警;民行科2人,全部有省院编制,1人兼职;预防职务犯罪科3人,全部有省院编制,1人兼职;检察技术科2人,全部有省院编制;法警大队3人,1人没有省院编制。控告申诉检察科3人,2人没有省院编制。

  二、机构运行情况。现有机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内部机构设置不规范。划分标准不统一。现行的内部业务机构,有按法律监督职能划分的,如侦查监督科;有按刑事诉讼程序划分的,如公诉科、控申科等;有按管辖案件的性质划分的,如反贪局、反渎局;上下称谓不一致。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称科或局,市级、省级检察院称处或局,高检院则称厅或局,这种称谓实际上始终是沿用行政机关的称谓,没有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

  二是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由于科室设置过多,除去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外,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

   三是重复劳动,效率低下。一个刑事案件在批捕和公诉两个环节会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是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局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只是管辖范围不同。实际中,反贪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人多无案办,造成忙闲不均,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管理体制不科学,“官本位”和行政化管理的思想比较浓厚,检察官职业化色彩比较淡化,形成干警人人想上进当官,领导人人多设立科室提拔干警激励士气的思想。二是从高检院到上级院,缺乏统一规划和统筹,只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适应政策调整设立了一些科室,导致现在基层检察院在人员编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科室越来越多,形成科室散而多、管理散而乱,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办案质量和效率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三是检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设立一是为了回应社会“谁来监督检察院”的质疑而设立;二是为了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三、2001年以来设立机构运行情况。2001年以来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涉农检察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这些机构设立以来都发挥了科室职能,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了一批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对检察工作中最有可能产生腐败的自侦权和不捕、不诉权进行了监督制约,提高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提高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涉农检察工作的开展,在客观上密切了检察干警和群众的联系,增强了干警群众工作能力水平,获取了一大批涉农职务罪犯案件线索,查处了一批涉农职务犯罪,追回了一批被犯罪分子贪污挪用的涉农惠民专款,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三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真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大有裨益。

  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层院根据上级要求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不仅其本身无权决定,而且连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本级"编办"进行审查批准。而"编办"往往以政府各级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为是否批准的出发点,致使有些业务机构,尽管从检察机关来看确属工作需要,非设不可,但"编办"却很难予以批准。即使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明令下文设立的机构,如果得不到"编办"的认可,也难以名正言顺。机构能不能设立,机构定为什么规格(股级还是科级),全凭检察院和编办处理的关系好坏,以及检察长和县长、组织部长等编委会委员们的感情深浅。二是增加机构不增人,干警兼职工作增加,人员少任务重矛盾突出,我院现有的以上科室人员,除干警外,科室负责人均由侦监、公诉、办公室等的副职兼任,每个人都承担至少2个科室以上的工作。三是职能交叉重叠,科室设置过多过细。如案件管理办公室和人民监督办公室都是履行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职能,完全可以将两个科室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可以改变案件管理办公室事项繁杂忙乱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轻闲舒适忙闲不均的情况。四是涉农检察办公室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通过近几年的涉农工作,涉及到的是检察院的整体工作,只不过侧重点在“三农”而已,这项工作可以重点明确一个科室牵头就可以。五是科室设置过多,检察工作面铺的太宽,人员分布的太散,容易冲淡检察工作的主业(法律监督、执法办案、自身建设),最终会影响检察工作开展的成效。

  四、意见建议。改革和规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上到下原则。无论是高检院还是省院,如确需设立新机构,应该由高检院或省院事先与对应的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好后,以联合行文的方式下发基层院执行,这样基层院有上级检察院和组织、编制部门联合文件这个“尚方宝剑”,机构设立起来相对容易迅速且在机构的规格、名称上容易与上级院保持一致。

  (二)适应需要原则。检察机关基层院内部机构改革不能搞简单地撤销机构或裁减人员,而应从实际出发,在突破旧有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优化重组,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该加强的加强,确保所设机构适应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

   (三)统一规范原则。一是基层院之间以及基层与上级院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应大体一致,相互对应。二是所设机构的职能目标应统一,分工和隶属、制约关系要明确,务求形成完整统一,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法律监督体系。三是机构之间的级别应统一。

  (四)精简高效原则。检察机关基层院机构改革应引进现代管理的科学原理,从机构设置的科学化、职能再配制的合理化入手,充实业务办案部门,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优化力量配置,增强内部活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新的运行机制,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依法设立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的法律依据。内设机构的改革,必须要在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的框架内进行。目前,新的检察院组织法正在修订之中,从中国检察制度的长远建设和科学发展出发,"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内部机构的设置要遵循法治的原则,提出新的设计方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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