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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更好的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状及如何对接修改后刑诉法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当前我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近三年来执行警务活动情况

  按照编制规定,我院法警编制总数为6人,实有人数3人,占全院实有人数的5.4%。年龄结构:36岁到40岁1人一级警司,46岁到50岁1人三级警督,51岁到55岁1人三级警督。学历情况:高中1人,大专1人,大学1人,均为在职学历,提前离岗1人,在职2人归队管理。三年来共协助办理自侦案件2件,看管28件29人,参与搜查3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6次,提解2次,押送7人次,传唤20人次,送达法律文书7次,办案出警率100%。

  二、我院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方面的举措以及成效

  “检警一体化办案”办案模式是我院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方面采取的新举措,目的是让司法警察通过参与办案,更好地保障办案安全,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司法警察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具体措施以及成效如下:

  (一)自侦部门从案件初查时起,应有司法警察介入,用警部门填写用警申请表,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由法警大队派警,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共同编组成2﹢1模式,即两名检察官配一名司法警察,形成办案的“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及身体健康状况,以确保办案安全,做到零事故。

  (二)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注意了解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要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并按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

  (四)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五)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制定预案,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增加的警力。

  (六)案件侦查终结及时收集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并写出出警终结报告,有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签字,装入警务工作卷归档。

  三、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一)送押时效性更强,法警必须随时待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增加了应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这种修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超期羁押。规定在拘留逮捕后立即将被押人员送看守所羁押,实际上杜绝了侦查机关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二是保障办案安全,减少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其安全保障机制比较完善,规定将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立即送往看守所,能有效降低办案安全风险。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法警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强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被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送看守所羁押前必须有医院的体检报告,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押送到医院做胸透、心脏等各项体检,办理完体检后还需要到公安局技术部门照相,这些工作需要几个小时才能办完,所以工作难度、办案风险明显加大,现有警力明显不足。

  (二)安全责任更重,法警必须把握关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特殊情况。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3款规定了“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作为自侦案件中传唤、拘传和看管工作的执行者,司法警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明显加大而人员未增加。在此过程中,为坚决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司法警察部门在安全预案、警力分配、责任机制上下大功夫加以应对,切实防范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尤其是在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进食和休息时,安全更为关键。

  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对接修改后刑诉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我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切实落实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从更本上解决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问题。2012年6月29日下发的中组发【2012】9号文《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的通知,只明确规定了高检院司法警察部门的职务职级晋升,而下级院如何晋升职务职级问题表述的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自成立法警机构以来一直未明确下级法警部门的职务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法警部门没有明确的文件,导致司法警察职级无法晋升,影响法警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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