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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研究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管理工作通过对执法办案提出统一标准,强化过程监控和事前、事中监督,从而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是对检察机关原来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的突破和重构,也是对各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部分职能进行剥离重组的过程。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过程,是推进管理运行流程化、监督考评同步化、信息参谋一体化、服务资源网络化的过程。新时期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围绕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立足案件管理四大职能,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才能推动案件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笔者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并结合本地工作实践,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围绕案件管理工作案件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重点内容,立足案件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大职能,构建案件管理工作新机制”,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定位准确、目标明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

  一、立足“管理”职能,构建案件统一受理、流转机制和法律文书管理机制,努力做好案件源头控制和法律文书的统一出具、备案和送达工作。

  (一)构建案件统一受理、流转机制,把好案件的“入口”和“出口”。

    案件统一受理和流转,是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基础。案件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切实担负起“过滤网”、“监控器”职责,努力做好案件源头控制,严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流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案件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强制措施情况、侦查是否超期以及是否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及时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再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材料装订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移送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案件办结后,按照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对案卷材料进行移送。

    (二)构建法律文书管理机制,做好法律文书的出具、备案。

    由案件管理部门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特别是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重点管理,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需要统一出具制作的法律文书,填写《法律文书出具审签单》,由检察长签发后予以制作、送达,对于由科室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备案,之后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及时有效的掌握全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法律监督。针对个案或案件普遍性问题,与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加强彼此之间的配合,制造有利于检察案件办理的大环境。

  二、立足“监督”职能,构建案件办理跟踪机制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开展流程监控防止超期办案,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构建案件办理跟踪机制,开展流程监控和预警提示。

    对流入本院的所有案件构建案件跟踪机制,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起开始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的办案行为,及时指出并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并监督执行,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予以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对本院直接受理的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对办案时限实行预警制,通过“刑事案件信息预警平台”进行预警提示,即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办案时限和预警级别,通过预警提示,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对在办案时限内未及时办理的,予以催办和督办。

    (二)构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质量评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可以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质量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发现、解决办案中存在的个性及共性问题,实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案件质量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第一要求,对“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三、立足“服务”职能,构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家属案件信息查询工作机制,做好对外接待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检察机关对外形象。

    案件管理部门成立后,案管办成为检察机关对外及对内开展工作的唯一窗口,因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家属案件信息查询成为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构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件信息查询工作机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检察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对辩护律师,要严格审查“三证”(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授权委托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对符合查阅条件的,及时予以安排,阅卷工作应在专门场所进行,对需要复印卷宗材料的,填写《律师复印卷宗登记本》,将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案由、复印内容和复印页数填写完整。

      (二)构建当事人家属案件信息查询工作机制。

      在当事人家属接待过程中,严格做好接待登记,对要求查询案件信息的,填写《当事人家属案件查询登记表》,包括接待时间、被接待人姓名、联系方式、查询案件基本信息等内容,同时坚持保密原则,当事人家属查询范围限于案件流程、承办部门、承办人姓名、电话等检务公开内容。接待过程中,发现可能引起信访或上访隐患的,及时告知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协同相关部门或人员积极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风险防范。

  四、立足“参谋”职能,构建检察业务统计信息分析机制,积极推行信息参谋一体化、服务资源网络化,为办理案件和领导决策提供帮助。

    案件管理部门要强化案件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推行案件管理信息化,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流程管理当中,及时掌控、整合信息,利用信息为办案和决策提供帮助。由于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办案流程的管理掌握信息,通过受案、督办、移送等活动,随时掌握案件进展信息,以案件信息强化案件管理职能。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一切对内、对外的案件信息、数据均由案件管理机构提供和上报,为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全院案件信息提供了便利。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审查案件登记卡,能及时发现统计异常情况和填录不规范问题,同时还可跟踪监督办案进展情况,发现超期办案等违法情形。此外,案件管理部门还可以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倾向问题,发现普遍规律,掌握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案件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制度前提和根本保障,案件管理部门应在摸索运行案件管理工作各项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案件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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