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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建设进程需要量化
时间:2015-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司法文明传承创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当下,采取何种方式如实反映司法领域各种因素的变化,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开展了法治评估,如四川法治指数、昆明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等,无疑为法治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这些法治评估都存在评估主体缺乏中立性或评估指标缺乏普适性的问题。考虑到上述省份或城市不是国家,客观上存在法治要素不全的问题,要进行法治整体评估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选取法治指数的若干一级指标进行专项评估,如司法文明等,或许是一个值得探索的可行途径。

  “司法文明指数”,是“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开发的一种法治评估工具。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对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实地动态监测,从普通人的视角,调查和评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司法文明状况。

  司法文明指数的设置,和一般用于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整体评价的指数一样,要作为一种有效的评价工具,其具有复合测量的特性。司法文明指数由4个领域(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主体和司法文化)、10个维度(一级指标)、50个命题(二级指标)构成指标体系。其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如下几种:第一,它是公众对司法的一种满意度评价,采取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的比例为9:1。当然,被调查者的主观感受是否可靠?这是一个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的问题。根据《决定》精神,我认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标准。司法文明一定是人民群众可以认知和感受的东西,而不是虚无缥缈、不可捉摸的。第二,问卷调查方法。调查样本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公检法人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共有9个省、直辖市7200多人参与了司法文明指数普通人群和职业群体的调查。第三,调查问卷整理和数据统计分析。2014年的指数报告工作由专业的调查公司完成,建立数据库并进行问卷录入,对数据进行了主成分分析和信度分析。

  司法文明指数通过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旨在发挥如下作用:第一,为法治建设提供一种量化评估工具。第二,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通过“司法文明指数”的地区排名,可以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强项和弱项,可以为各地司法文明建设具体方案的出台提供实证数据。当然,在强调该指数上述作用的同时,亦强调其功能的有限性,并没有为各地如何进行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个完整的诊断或现成的“药方”。第三,可以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程度。司法文明指数综合了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严谨的答卷意见,调查反映了被调查者对本地司法现状的亲身感受。第四,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司法文明指数通过一定周期的记录比较,可以描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建设的进步轨迹。

  司法文明指数无论是在司法文明体系设计方面,还是在指数调查等方面,都带有探索和试验的性质,其成熟和完善的空间很大,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使其成为一种更加成熟的法治量化评估工具。诚如一些学者所提及的,“在我们探索、实践法治指数的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艰难的任务就是加强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规律与真实境况的研究,加强对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和法律文化传统的真切研究”,司法文明指数可以为学术界探索司法文明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提供实证研究方面的条件,亦是加强对我国司法文明发展规律与真实境况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式。

  司法文明指数10个一级指标包括:(1)司法相关权力,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2)当事人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3)至(5)分别是民事司法程序、刑事司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主要测量三大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等价值。(6)证据制度。(7)职业伦理与腐败遏制。(8)司法公开与公信力。(9)法律职业化及其保障。法律职业化包括职业准入、职业训练和职业保障等方面。(10)司法文化。包括司法机关的法律文化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例如,公众参与司法的态度、诉诸司法的意识和程度,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公众对现代刑罚理念的接受程度,公众接受普法教育的程度,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干预等等。

  在一级指标之下,司法文明指数细化为50个二级指标。

意大利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乌戈·马太在研究“世界法律制度的类型与变革”时指出,“任何社会结构,即便是最原始的社会结构,都是一种法律结构。因此,法律秩序独立于立法者、法官、法学家、法律作品甚至是言辞交流而存在”。但稳固、权威、正义的法律秩序却非天然的生成,而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日趋为社会团体所“接受”。法国著名先哲帕斯卡尔认为,按照唯一的理智来说,并没有任何东西本身是正义的;一切都随时间而转移。习俗仅仅由于其为人所接受的缘故,便形成了全部的公道;这就是它权威的奥秘的基础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及其团队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下称《报告》)所指出的,“司法文明便是司法进步……是人民群众可以认知和感受的东西,而不是虚无缥缈、不可捉摸的东西”。

  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许多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时常心怀困惑:很多案件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却不停地上访、上网,在引起普通大众“围观”的同时,更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一大隐患。客观的结果缘何不能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充分感受到正义?可感知的正义究竟如何获得?中国高层决策者亦敏锐地意识到此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实地动态监测,从普通人的视角,调查和评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司法文明状况。例如,司法权在一个地区是否合理运作?当事人是否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公正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并符合公正要求?刑事司法程序是否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公安司法人员是否具有证据意识?律师是否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人员是否具有适格性并享有职业保障?公众是否具有参与和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干预情况如何?等等。这一系列展现司法文明程度的综合指标,以直接调查数据为基础,以直观图形显示的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每个二级指标的得分,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发展的满意程度。

  无论之于决策,还是之于实务,司法文明指数都是一次宝贵的尝试。当然,任何一项创新性的学术尝试势必面临诸多追问。例如,主观指标占据9成,是否有悖客观性?而这样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镜子”会不会成为影像失真的“哈哈镜”?各个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设置是否科学?正当依据何在?赋值问卷题目的设置是否科学?排名是否可准确反映各省、直辖市的法治现状?报告是否应提供必要的对策建议?对此,《报告》部分作了回应,报告“并没有为各地如何进行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个完整的诊断或现成的‘药方’,而只是为描绘一个地区司法文明的状况提供了基础数据。各地司法机关需在此基础上进行多维度考量和综合分析,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曾不无悲观地论及,“正义和真理乃是如此之精微的两个尖端,以至于我们的工具总会过于粗糙而无法确切地接触到它们。假如我们的工具居然能做到这一点,它们也会撞坏尖端,并且会整个倒在错误上面而不是倒在真理上面”。尽管如此,每一份充满激情的学术尝试和努力,都让我们向正义和真理更前进一步。有理由相信,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系列报告可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程度的测量仪之一,伴随并见证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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