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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明:着力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司法产品品质
时间:2015-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办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生产司法产品,司法产品是否合格,既要看实体处理是否正确,也要看司法程序是否规范。只有把诉讼活动纳入规范化的程序,经过各个流程的精心打磨,才能生产出高品质的司法产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规范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让检察官养成规范司法的行为习惯,是检察官必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对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产品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司法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规范司法通俗地讲就是按照法定标准、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履行职责、办理案件,即按法律程序司法、依司法规则办案。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增强规范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范司法是严格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规范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公正和规范的关系,实质上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也就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司法的形式就是诉讼,而程序就是诉讼活动规律的总结,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是保证诉讼理性、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基石。规范司法是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也是法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规范司法是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司法不规范是造成办案瑕疵、影响办案质量的最主要因素。在当前公开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规范是显性的,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办案是否符合程序规范,比起实体处理是否正确更易感知、衡量。只有坚持规范司法,确保每项司法活动都合乎程序,每一工作流程都精细操作,才能确保司法产品的品质,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规范司法是规制检察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内在需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既强化了司法机关一系列追究犯罪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如对技术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繁简分流等作出规定,又将保障人权作为重要原则,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约束,界定了必要的边界,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还强化了对私权的保护制度,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只有积极顺应和体现这一价值理念,既坚持严格司法,有罪必究,又坚持规范司法,依法约束公权,才能保证检察权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规范司法是提高检察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职业素养、锻造检察职业品格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是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关键。按法律程序办事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基本职业素养。播种行为,收获习惯。检察官只有把法律程序奉为圭臬,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信仰转化成规范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言出法随,行止合规,才能养成规范司法的行为习惯,锻造优秀的职业品格。

  准确把握司法规范的基本内涵 

  要做到严格规范司法,必须准确把握司法规范的基本内涵。概括起来,司法规范有以下内容:

  一是司法标准规范。主要是指实体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特别是实体法是司法规范的最高标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标准,就是实体司法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民事案件的抗诉标准等规定,都属于司法标准。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一些指导性案例,旨在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也应视为此类司法标准的参照。

  二是司法程序规范。主要是指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程序的专门性法律,是最高的司法程序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是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各个司法岗位、各个办案环节工作的基本遵循。

  三是司法言行规范。检察人员的司法方式、方法和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是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是基本的司法言行规范。

  四是司法责任规范。主要是指岗位责任。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职责权限,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义。目前正在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官岗位责任的进一步探索。最高检《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要求,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这些都属于司法责任规范的范畴。

  让规范司法成为检察官的行为习惯 

  习惯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工作或生活方式。要让每一名检察官养成规范司法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实非一日之功,必须锲而不舍,不仅要练好内功,还要有制度保障、纪律约束。

  牢固树立规范司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对习惯养成具有决定意义。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四个必须”“六个并重”的要求,不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树立强烈的程序理念和规则意识。着力增强人权保障意识,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特别是要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确保他们免受刑讯逼供、自证其罪。着力增强证据意识,把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着力增强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扎实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敢于自我揭短亮丑,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地把司法不规范的问题找深透、找准确、找全面。科学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一项一项盯紧盯实,确保整改到位。加大对重点问题的督办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要专门督导,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

  抓住重点领域和环节推进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别是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活动,严格掌握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行使辩护的权利,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新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程序。

  改革完善规范司法的制度体系。深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改革,健全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等改革,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深化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

  强化规范司法的职业养成。以更高的标准推进职业道德建设,着力培育司法为民的职业良知,恪守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信念,弘扬疾恶如仇、公平如度、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职业精神。持续抓好修改后三大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学习和考试,注重利用不规范司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保证每个从事司法办案的检察人员对岗位规范都应知应会,熟练地游走于程序之内、规则之间。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深化检务督察,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纪律规定,切实把铁规禁令作为规范司法的安全带、隔离墙和高压线。

  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规范化。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案件办理。推进侦查指挥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司法办案科技装备更新升级,以信息化促进侦查方式转变,规范侦查行为。大力实施电子检务工程,努力实现检察机关业务、政务、队伍、后勤管理信息系统融合贯通,以检察信息化促进司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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