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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一男子非法经营获利,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时间:2021-03-10  作者:  新闻来源: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安国市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醇基燃料案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从石家庄深泽王某某、沧州某公司吴某某处进购醇基烯料,存放于安国市某公司院内,并将上述醇基燃料销售于多家饭店。经鉴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9日,刘某某进购醇基燃料280余吨,销售获利近14万元。安国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实施指南试行之规定,醇基燃料属第2828项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行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与诚信经营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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