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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明确办案内涵、办案数量、办案要求 推动入额领导干部一线办案落实落地
时间:2018-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在司法一线直接办理案件,既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员额制检察官应尽的职责。按照省检察院制定的《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着力推动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司法一线办案落实落地。

  统一思想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很多权力授予检察官直接行使,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审批等方面的职责逐步减少,我省检察机关提前谋划,先行做通入额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为各级检察院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案制度设计做好铺垫。破解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案的关键难题,是让其深刻认识到直接办案对于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促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为此,各级检察院通过深入学习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党组会、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等多种形式,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重要意义。

  明确办案内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省检察院大胆探索、科学论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将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为三类。《实施办法》明确要求,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办理第一类案件,包括依法定职权办理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抗诉、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等案件。如5月11日,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赵智慧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足案件证据精准论证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在剖析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明确办案数量。《实施办法》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各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办案必须严格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履行检察官岗位职责,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办案要求。入额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办理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既是优质司法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的需要,也是保证办案质量、提升办案组协作配合能力的需要。省检察院明确要求,直接办案必须以亲自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签发法律文书等亲历性方式办理案件。出台并落实《河北省检察机关案件分配办法(试行)》,各级检察院将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作为普通承办检察官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受理的案件随机分配到每一名检察官,避免人为干预案件分配,防止入额领导干部挑案、选案、挂名办案,确保了入额领导干部办真案、真办案。省检察院同时强调,各级院领导在办案中要注重加强公检法司的协调配合,始终把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作为第一发展要务,促进办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据悉,随着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的有效运转,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在司法办案中的生力军作用逐步凸显,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引领示范效应不断增强,有效激发了检察机关的队伍活力,司法办案的效果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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