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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公布一批扶贫领域渎职犯罪典型案件
时间:2018-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扶贫工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也是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2016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围绕扶贫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在贫困群众身边的渎职犯罪案件。据初步统计,2016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扶贫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20件214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了脱贫攻坚战略的顺利实施。今日,省检察院授权本刊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危房改造工程方面的渎职犯罪——

  危房改造工程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渎职犯罪发案率最高

  扶贫资金挪作他用

  案例:

  涿鹿县卧佛寺乡党委原副书记张某,在负责分管卧佛寺乡政府危房改造工作期间,违规将126万元危房改造建筑节能工程款改变用途,其中66万元用于两个自然村道路硬化等公用设施建设,其余60万元退回该县住建局另用。涿鹿县住建局工会原主席勾某对此疏于监管,造成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损失126万元。

  案例:

  蔚县阳眷镇政府原纪检书记王某,指使他人提高工程总造价,从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资金56万余元,用于镇政府日常支出等。

  超标准建设

  案例:

  邢台开发区城建局原副局长房某、工作人员毕某,在明知2013年度开发区危房改造中的49户因面积严重超标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下,迫于改造户多次上访,决定以不合格改造户通过整改、经验收合格为由,申请开发区财政拨付未通过验收的改造户共计60余万元补贴款。

  达不到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造成房屋闲置

  案例:

  任县辛店镇政府原副镇长王某、镇政府民政所原所长张某、杨留垒村原党支部书记郭某,在危房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集中联建,并且房屋基础设施不完善,达不到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危房户不愿入住,造成大量房屋闲置,导致国家110万余元资金浪费。

  不符合房屋改造救助条件的对象冒领资金

  案例:

  平山县温塘镇原副镇长闫某、镇住建所原所长冯某、杜某,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验收人员,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罔顾国家规定受补助范围必须是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这一要求,致不符合申领条件且不属于补助对象的农户126户,领取补助资金68万余元。

  发展生产脱贫方面的渎职犯罪——

  发展生产脱贫,指以立足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建设为载体,推动贫困人口逐步实现增收脱贫,持续对已经脱贫的人进行产业扶持

  渎职滥权,致支持贫困群众发展增收产业的扶贫资金被骗取

  案例:

  易县扶贫办原主任杨某、副主任杨某某等人,在扶贫贷款担保工作中,未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实地考察,出具调查核实报告,未严格按照《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扶贫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规定审核监督,致使某香菇种植公司贷款120万元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划扣担保基金本金及利息140余万元,至今未还。

  案例:

  邢台市桥东区人社局就业服务局原副局长杨某,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致使原本应用于下岗职工创业的121万元小额无息贷款被冒领。

  案例:

  张北县小二台镇化稍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尹某、村会计白某和村民李某,利用协助县扶贫办和镇政府为贫困户建设蔬菜大棚之便,隐瞒真相,以该村90余户贫困户的名义为李某个人建设的90多个蔬菜大棚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补助款45万余元。

  案例:

  冀州区农开办产业化科原负责人马某,未认真审查核实,将某饲料公司法人代表杜某采取伪造企业与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协议、白条入账虚增企业利润等方式提交的“肉羊繁育扩建项目”档案材料过审,使该项目正式立项。之后,杜某又指使自己公司会计韩某作为养殖公司授权代表,参加区农开办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标后在未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两次由养殖公司虚开购羊发票,货款由区财政局汇至养殖公司后退至杜某儿子杜某某个人银行卡账户。为使未按规定购入的羊通过验收,杜某伪造了种羊谱系证明、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合格证、防疫证明等虚假档案资料。马某和冀州区农开办产业化科工作人员邓某、区畜牧水产局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卞某未对上述档案资料认真核实,便对该项目整体验收为合格,致使国家财政扶持资金289.3万元被骗取。

  履职过程中不负责任,违背扶贫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

  中央电视台、中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的大名县检察院查办的翟龙华村原党支部书记翟某、村委会主任张某一案,此二人在养羊项目实施期间,因为分配到户过程中群众意见太多,擅自扩大项目户范围,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违规享受扶贫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人居环境整治方面的渎职犯罪——

  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职,致国家扶贫资金被骗取

  案例:

  涉县史家渠村、董家沟村下辖的部分自然村移民搬迁过程中,村“两委”成员申某、邢某等人弄虚作假,将已搬迁完毕的自然村搬迁时间谎报为规划内时间,意图使不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领取建房补助。同时虚报户口人数,套取国家补贴。涉县扶贫办社会扶贫科原科长赵某、副主任科员张某,在扶贫移民情况验收过程中未能核查发现,造成国家资金216.4万元损失。

  案例:

  晋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宋某、赵某,负责成家营村厕所改造的验收工作,二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实地验收和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未能发现该村厕所改造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严重不符,致使国家改厕补助款31万余元被骗取。

  案例:

  行唐县农工委原常务副书记刘某,对本县东街社区新民居建设雨污分流项目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项目未实际开工却出具了验收报告,同意拨付雨污分流资金,造成国家40万元损失。

  生态补偿脱贫方面的渎职犯罪——

  生态保护补偿是扶贫解困、精准脱贫行之有效的新手段、新途径

  渎职致重复补贴,给国家扶贫资金造成损失

  案例:

  香河县渠口镇财政所原所长李某,在负责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发放期间,未认真履职,致村民褚某在同一地块既领取退耕还林补贴,也领取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3.6万余元。

  案例:

  迁安市林业局原主任科员花某、林业局原副局长陆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本市春季造林、荒山雨季造林中选择地块作为三北防护林,造成不同造林项目及奖补资金在同一地块上重复安排、发放,给国家造成621万余元经济损失。

  滥用职权,内外勾结骗取、挪用中央专项扶贫资金

  案例:

  大城县政协原副主席赵某、县林业局果树花卉站原站长李某,在负责大城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林业生态工程期间,与某培训学校协商,以对方提供培训的名义,违规套取中央专项资金92万余元作为大城县林业局账外资金和其他项目开支使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社会保障兜底方面的渎职犯罪——

  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

  社会保障审批审核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救助、补贴资金

  案例:

  邯郸市峰峰矿区民政局社保一科原科长孔某、科员赵某,在负责辖区内低保待遇的审批审核工作中,未将家庭现有收入与实际生活水平相结合进行评定,没有建立严格的随机抽查制度,动态管理流于形式,使得辖区内领取财政工资、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有机动车、有两套住房、个体工商户、已经死亡这六类人员违规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达数百人,给国家造成损失205.7万余元。

  案例: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副局长佟某,在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对新农合医疗机构的监督监管职责,致冯庄卫生所、晒甲坨卫生所违反新农合报销的相关规定,采取伪造虚假住院病历、虚开药品等方式,违规从国家套取、骗取新农合资金123.9万余元。同时,其多次收受有关乡镇新农合定点机构负责人陈某等十余人给付的现金或购物卡共计17.5万余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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