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及受案范围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建议提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职权提起公诉;   

  3、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或具体的检举事实;   

  3、申诉请求和检举事实确有证据证明;   

  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再审,尚无审理结果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4、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5、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6、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三、抗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建议提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通过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职权提起公诉;   

  3、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受案范围   

  对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明确的申诉请求或具体的检举事实;   

  3、申诉请求和检举事实确有证据证明;   

  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再审,尚无审理结果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4、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5、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6、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三、抗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专题一
专题二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官绩效考评工作
新浪微博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新春特辑】安国市检察院:《法治安国》
【新春特辑】安国市检...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金融路92号 电话:0312-3552168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