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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报废汽车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甲盗窃拖拉机(拖拉机已报废)后去废品收购站交易,而并未告知该车是盗窃所得,遂以当时金属铁的市场行情每斤1.1元的价格以2500元卖给废品收购站,该车经鉴定为2500元。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为该车已经报废且以金属价格交易,与该车的鉴定价格相同无法推定明知,一种意见认为该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为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可以推定为明知,构成该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理由:甲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因为甲收购该拖拉机时并未被告知该车的来历,且交易时以正常的废铁的价格称重收购,因为该车已经报废,对于报废的机动车是否适用两高《解释》并未明确规,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先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从犯罪构成上讲,实施了两高《解释》中六类行为的任何一种,只是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就是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即两高《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本案中机动车交易未在交易市场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是按照废铁的价格交易且称重,该车的鉴定价格与交易价格相同,无法推定该是交易时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且该车又为报废汽车,在盗窃机动车的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报废的汽车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根据2001年6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因此本案中的拖拉机虽为农用运输车也属于报废汽车的范畴,该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虽然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按照金属价格交易的该报废汽车,但是不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回收报废汽车须有报废手续,根据《回收报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回收报废机动车;因此,报废机动车必须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本案中的废品收购站显然不具有机动车的回收资质,因此其不得收购该报废机动车,明知不应收购该机动车而收购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机动车,因为机动车报废证明也属于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且犯罪嫌疑人是将整车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收购人应当具有审查其合法来历凭证的义务,因此根据两抢一盗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推定为明知,因为其数额也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本案中的行为应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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