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赔偿
李某于2013年进入一家装饰店工作,从事清洁等工作。2014年1月某天中午在上班途中,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申请人即被送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诊断为右锁骨外侧端骨折、右12肋骨骨折等,部分费用支付部分。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李女士负次要责任。李女士向商行提出工伤赔偿,商行认为中午本没有休息时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属工伤的情况,且李女士自行申请仲裁提交的工资单是串通商行会计所为,不予工伤赔偿。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权益损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了四条规定: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认定李女士所受的伤害是工伤,商行不能因职工上下班需要打卡,中午没有休息不能离开商行而推脱。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商行也参与了社保部门的调查,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看到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提供的材料证据后,才发现工资单是单位财务联合李女士造假制作的。综上所述,商行应当支付李女士工伤赔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