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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后能否再主张权益?
时间:2017-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老马同志:我和单位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时双方谈好了补偿价格。我提出,我长期加班,但加班工资没有结算过,这次是否一并结清?单位说你先把合同解除协议签掉,加班工资另外再议。但现在解除协议签好了,答应的加班工资却不见踪影。几次催促,单位一会说究竟加了多长时间的班也没有统计,一会说又说“协商一致”就表明双方再无争议了。这分明是要赖账嘛!毕竟好几千块钱呢,请问我还可以讨要吗?

  读者夏增林夏增林:

  单位做法确实恶劣,问题是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懂得操作,现在上当后再要讨回加班工资,的确十分困难。下面我稍加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们双方就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的数额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就生效了,不得反悔。如果你当初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加班工资支付等问题上不是一揽子谈妥,至少要在合同上有所注解,比如“加班工资不包括,另行计算”等。现在往往就可以理解为双方都谈妥,无异议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加班当然要支付加班费,但前提是单位承认加班,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加了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你要撤销解除协议或讨要加班报酬,不是不可以,但前提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二,你要有加班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通过你这一争议,也希望其他有类似情况劳动者警惕,在签订合同协议时,要明确自己的权益,算好账,争取一揽子解决。一时没有纳入协议的权益,一定要另外注明,给以后讨要留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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